奧克蘭華人教會會章
Oakland Chinese Church

奧克蘭華人教會會章 (本會章以英文原本為最終依據) 前言 密西根州奧本市的奧克蘭華人教會的會員同心制定,並甘心服從下列會章,以期更有效的遵行主 的大使命(太二十八:19-20)。

第一條 名稱 本教會定名為「奧克蘭華人教會」,位於密西根奧本市。

第二條 目的 本教會的建立純以宣教為目的。教會的宗旨是本著神的話來拯救人、造就信徒、傳揚耶穌基督的 福音直到地極,並用心靈誠實來敬拜主。

第三條 自主權 本教會當保持其獨立性和自主權。然而,在傳揚基督耶穌救世福音的原則下,亦可加入有共同教 義的組織或活動。但任何參與都應以不影響本教會的自主權為原則。

第四條 教義 紐罕布薛信仰宣言(見附頁。)

第五條 聖禮 本教會遵行兩項聖禮﹕聖餐和洗禮。然而這兩項聖禮並不能使人得救或獲特別恩寵。第一項 聖餐 聖餐當在教會經常聚會時領受。每月至少舉行一次,以第一個主日為宜。凡接受基督耶穌為個 人救主,且已受洗,或已經正式申請受洗,皆可領受聖餐,惟正接受教會管教者除外。詳見第 八條第四項(林前十一﹕17-34)第二項 信徒洗禮 凡接受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及生命的主的信徒皆可經過申請要求施洗。本教會基本上將以浸禮 的形式為信徒施洗(徒八﹕36-39;十﹕47, 48,林前一﹕14-17)。

第六條 財務本教會所有事工都應靠會員的十一奉獻或自由樂捐,以及關心教會事工的信徒捐款維持。

第七條 財產第一項 所有權本教會所有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當屬於那些仍忠心於本會章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所述之最初目的的經常會員。第二項 財產的收購和出售 1. 本教會因應需要當有權利購買且擁有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任何購得的財產皆當列入教會託管委員會名下。 2. 教會任何不動產或動產金額超過一萬元之買賣、抵押或變更都須在會員大會中獲得出席投票會員三分之二通過才得進行。第三項 財產的管理長執會授權託管委員會統籌管理所有教會財產。第四項 解散本法人的收益不得被任何私人﹕包括捐獻者、會友、長執或同工用以謀利。本法人的資產不得分給任何私人、捐獻者、會友、長執或同工。當解散時,本法人任何資產當分配給獨立而信仰純正之機構。這些機構必須是按稅務局一九五四年稅法 501(C)(3) (或其後美國稅務局訂定的其他相關法規)所認可,完全為基督教目的而設立的機構。

第八條 會員第一項 會員資格凡承認耶穌為救主及生命的主,又願服從聖經為信仰及生活的唯一準繩,且同意遵守本教會會章,並曾受過洗禮者,都當合格申請為本會會員。第二項 入會方式 1. 基督徒願意加入本教會,並且符合會員資格者,應當向教會任何一位牧師、長老或執事提出會員申請,其後當與牧師及長執會成員(至少兩位)面談,以資審核。 2. 凡獲核准的申請人,當在連續兩主日或以會中報告方式或以在程序單中公佈的形式被推薦給全教會。若在此期間長執會未獲任何異議,教會當在下一主日,對其表示歡迎,並確定其會員資格。3. 本會當接受其他信仰純正教會轉會者,但仍當遵照第八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第三項 會員身份本教會會員當包括三類﹕經常會員、副會員和非經常會員。 1. 經常會員當指循本會會章規定被接受而不具有其他任何教會會員身份的基督徒。 2. 副會員乃指有會員資格,但 a) 非長期居住本地(如神學生或宣教士),或 b) 同時具有其他教會的會員資格,或 c) 十八歲以下者的情況。副會員得教主日學或參與類似服事,但在會員大會中不具投票權。 3. 非經常會員當不具投票權,亦不得擔任教會任何職位。非經常會員包括以下數類﹕ a. 搬離本地者。 b. 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參加聚會者。 c. 正在接受教會管教者。 4. 會員會籍取消 a. 搬離本地一年後。 b. 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未參加聚會者。 c. 不服從教會管教,經長執會核定後。第四項 會員的管教 1. 管教的目的在於挽回個人在教會裏的團契生活和經常會員資格,這些努力都當參照以下經文施行﹕加六﹕1, 2,帖後三﹕14, 15,來十﹕24, 25,雅五﹕19, 20。團契生活的恢復當依照當事人的悔改以及牧師和長老會的決定來判斷。 2. 會員管教的四種理由如下﹕ a. 缺席(見第八條第三項3b):牧師和長老會當對經常會員做定期察看,凡連續三個月缺席者,將被列入非經常會員類。期間教會當主動與他聯絡交通,鼓勵他恢復聚會。 b. 分門結黨或傳異端(提前六﹕3-5,多三﹕10-11,羅十六﹕17-18)。 c. 不道德行為(林前五﹕9-13,林後六﹕14-17,帖後三﹕6)。 d. 佈散紛爭、離間背道或不按規矩而行(箴六﹕19,羅十六﹕17,帖後三﹕6, 7, 11)。 3. 以上 b, c, d 所提三項管教,交託牧師和長老會處理。任何必要的管教行動以愛(帖後三﹕14-15)和溫柔(加六﹕1)為出發點。 a. 任何對會員的指控當具二或三人以上的證詞才得成立(太十八﹕16,林後十三﹕1,提前五﹕19)。 b. 如指控成立,教會當先知會當事人,給予他改正錯誤行為及恢復良好團契生活的機會(加六﹕1)。若當事人仍不改過,教會當在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前,向當事人明白的提出指控。若無特殊情況,在一至二週內,當事人當被安排與長老會當面討論答辯,當事人即使未出席答辯,長執會仍可按照證詞審查此案並作出判決(太十八﹕18)。 c. 凡因分門結黨而受教會管教的會員,當名列非經常會員。凡傳異端且不知悔改者,當開除會籍。凡有不道德行為且不知悔改者,當先予以名列非經常會員,若仍持續不道德行為者,得由長老會決定開除會籍,並公開公佈。

第九條 組織第一項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本教會所有經常會員組成。資格經常會員資格請參照本會章第八條。權責會員大會的權責包括聘請及解聘教牧同工,選舉及罷免長老和執事,通過教會年度預算、決算、重大財產處理、及教會會章及章程修改。運作出席會員大會的經常會員需超過半數以上始得成會。第二項 教牧同工教牧同工包括主任牧師、全職或半職牧師、教師、和傳道。資格 1. 教牧同工應當清楚認識神給他們教導、牧養和傳福音的呼召,他們的行事為人也必須符合聖經裏有關教會長老和執事的原則。 2. 所有教牧同工人選,都當詳讀過本會章,且毫無保留的同意本會章的內容,並本教會不受任何教派約束的立場。權責 1. 主任牧師和長老乃教會會眾屬靈的榜樣和牧者。 2. 主任牧師的主要職責包括教導、裝備及牧養信徒,與其他教牧同工協調教牧功能、與長老會共同擬定教會方向及牧養策略,提交長執會通過之後,由主任牧師推動執行。 3. 一般教牧同工職責包括聖經的教導、聖禮的施行、會員靈命長進與生活上的關心照顧。運作教牧同工當由主任牧師按需要召開同工會,協商有關教牧事宜。第三項 長老會長老會由所有長老組成。資格 1. 長老必須是經常會員,且應符合提前三﹕1-7及多一﹕5-9的資格要求。 2. 長老當在教會中有好名聲、靈命成熟、善於教導神的話、有禱告的負擔。 3. 長老的選舉與罷免應遵照本會章第十條第二項的程序,任期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4. 根據11/22/2001 所通過憲章的修正第九條組織,2.a 長老有創始長老及有任期的長老兩種, 2.b 首次 (1998),長老當經長執會作無限任期之提名,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此為創始長老。今後,創始長老在年滿七十歲後,轉成榮譽職份,在長老會議中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且不再承擔任何長執會實際工作。權責長老的職責包括教導、裝備及牧養信徒。長老會與主任牧師負責擬定教會的方向及牧養策略。運作長老會與主任牧師當定期召開長老會議,討論擬定教會的方向及牧養策略。。第四項 長執會長執會由所有的長老和執事組成。資格 1. 長老資格請參照本會章第九條第三項。 2. 執事必須是經常會員、靈命成熟、且符合提前三﹕8-13 的資格要求。 3. 執事的選舉與罷免應遵照第十條第三項的程序,任期一至三年,不得連任六年以上。權責長執會擔負教會各項事工的決定與推動,並按照職務說明與主任牧師及長老配合,以團隊精神完成主所託付的大使命。運作 1. 長執會主席當定期召開長執會議,執行任務。超過半數出席即達到會議的法定人數。 2. 長執會當每年推舉一位長老或執事為長執會主席。長執會主席負責與主任牧師協商,訂長執會議程,協調統籌長執會和教會事工推動、執行,並主持會員大會。主任牧師不在時,由長執會主席代理。 3. 長執會當每年當推舉一位執事為長執會秘書。長執會秘書當負責保存所有會員大會和長執會的記錄,並維持一份最新的會員名冊、地址。長執會秘書被授權在會員大會中宣佈有投票權的經常會員名單。4. 長執會當推選並授權託管委員會處理教會對外一切的法律、財務、事務等事宜。託管委員會職責與運作參照本會章第九條第五項。 5. 長執會當每年任命司庫、財務秘書。司庫及財務秘書需為經常會員。 a. 司庫當負責收支、保管教會各項經費,並當保存一份正確帳目。當儘快將各項錢款存入銀行,並向長執會提交月報,向教會提交季報。在長執會監督下,司庫的帳簿每年當稽查一次。牧師不得任司庫職。 b. 財務秘書當協助司庫清點所有奉獻,並當另存一份奉獻帳目,此帳目當每年與司庫帳簿同受稽查。 6. 執事會根據事工需要,可以召開會議。第五項 託管委員會 1. 託管委員會經長執會授權處理教會一切對外事宜,其中可包括立案、不動產登記、會章修改的登記、貸款申請、稅務處理及其他長執會委辦事宜。 2. 託管委員會成員須至少有三位但不得超過九位,實際人數由長執會視需要決定。 3. 託管委員由長執會推薦並經由三分之二長執會成員通過,始得任命。 4. 託管委員首任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託管委員可以書面向長執會請辭,長執會也可隨時終止託管委員任期。 5. 託管委員會成員應至少包括:主席、財務祕書及司庫。託管委員會主席需為長執會成員。 6. 託管委員會主席應定期召開會議。託管委員經長執會邀請,須列席長執會報告。

第十條 聘任與選舉第一項 教牧同工的聘任 1. 應由長執會擔任或指任聘牧委員會,以尋求可能的合適人選,繼之應安排候選人拜訪本教會。審核教牧同工的條件當包括對候選人的神學訓練、牧會經驗和第九條第二項所提資格的咨詢。如果可行,聘牧委員應拜訪候選人現屬的教會。 2. 當合格人選拜訪本教會,通過審核程序,並經聘牧委員會推荐,長執會通過後,長執會可按本會章第十一條第五點,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提名該候選人。候選人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經常會員通過才可發給聘書。聘任教牧同工以一次考慮一位候選人為原則。 3. 有關教牧同工的任期、續聘和經濟支持須由長老會提出,經長執會通過。 4. 教牧同工解聘或離職之前,雙方必得給予六十天預前通知。酬勞和各項福利應繼續到職務終止為止。若雙方有其他協議則不受此限。 5. 除非出現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點的情況,教牧同工的解聘中止應依照下列程序﹕a. 長執會員或經常會員中有超過四分之一向長執會提出解聘聯署提案後,解聘的提案當列入長執會定期會議的議程討論。 b. 解聘的提案如經長執會通過,長執會應依照本會章第十一條第五點,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應中止目的。 c. 提案需要四分之三出席經常會員通過才有效。 6. 教牧同工若有教義或道德上的缺失,經長執會查證確實,長執會可逕行立即中止其職位、酬勞和各項福利,並公開公佈。第二項 長老的選舉長老任期屆滿或因應教會事工的需要,應舉辦新長老的選舉。 1. 長老提名委員會 a. 委員會由長老會組成。 b. 此委員會當遵照第九條第三項長老的資挌,經過適當時間的禱告祈求,然後從所有經常會員中,提選出合適的新長老人選,並提交長執會同意。 c. 提名委員會所提新長老人選經過長執會核准後,即當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於主日崇拜時口頭宣佈,並連續三週公佈在教會週曰程序單上。 2. 選舉程序﹕新長老當於會員大會中,經四分之三出席經常會員通過選出。 3. 長老的罷免應遵照本會章第十條第一項 5 和 6 中的程序。第三項 執事的選舉因為執事任期屆滿或教會事工的需要,每年會有新執事的選舉。 1. 執事提名委員會 a. 委員會由長執會主席主持、並由二位執事和其他兩位長執會提名的經常會員組成。 b. 此委員會當遵照第九條第四項執事的資挌,經過適當時間的禱告祈求,然後從所有經常會員中,依照所需事工性質和人數提選出合適候選人及候補人選,並提交長執會同意。在此提名期間,提名委員會也會考慮任何會員的建議人選。 c. 提名委員會所提新執事人選經過長執會核准後,即當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於主日崇拜時口頭宣佈,並連續三週公佈在教會週曰程序單上。 2. 選舉程序﹕新執事當於會員大會中,經三分之二出席經常會員通過選出。 3. 年度中,若有任何執事出缺時,長執會可按需要委派經常會員遞補,直到下年度選舉。 4. 執事的罷免應經由長執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得罷免。第四項 主要事工負責同工的推舉教會主要事工負責的同工一概由長老會推薦,並提交長執會同意。

第十一條 教會的會議 1. 每週主日崇拜必當保持。 2. 每週當有固定禱告會。 3. 會員大會當每年舉行二次。會計年度是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4. 特別會議可由長執會提出召開。惟會議通知和議題當在會前一星期(兩個主日)公佈,並在期間的各項定期聚會中宣佈。 5. 會員大會或特別會議出席的法定人數以經常會員的二分之一為準。

第十二條 修正第一項 程序 1. 本會章的修改必須在會員大會中,獲得三分之二出席的經常會員通過才得實行。會章的修正條文必須以書面形式先獲得長執會的批准。 2. 修正條文當在會議前一星期(兩個主日)聚會中宣讀,且需告示在教會會所的醒目處。第二項 限制關於本會章第二、三、四條的修正,須獲得全體經常會員的一致通過才得實行。